學分申請相關規定

【學分認定說明】  

        講師根據本校之學分給予原則,學員先須達到此學期出席率的2/3(如18週的課程,需要12週的出席)才得以通過。若講師另有相關通融規定(如作業表現優異或其他),應於開學時即與修課全體學員達成共識。原則上,校方尊重各班講師所評給之「通過」或「不通過」,若非有十分爭議之狀況,行政處不予以介入成績評定之過程。

★凡選修本校課程(含參與公共論壇、觀摩課程等)之國中小教師,可事先申請抵用教師研習時數。學員可視個別需要,向行政處登記申請,行政處將核發研習條,縣政府教育局即以實際出席上課時數(檢附出席簽到表),認定核發之研習時數。
 

★公務人員研習課程及參與公共論壇,亦可獲得終身學習護照章。請提早向行政處申請核發。

 

   【學分申請說明】

★凡選修本校課程(含參與公共論壇、觀摩課程等)之國中小教師,可事先申請抵用教師研習時數。學員可視個別需要,在學期結束後向行政處登記申請,行政處將核發研習條,縣政府教育局即以實際出席上課時數(檢附出席簽到表),認定核發之研習時數。
 

★公務人員研習課程及參與公共論壇,亦可獲得終身學習護照章。請提早向行政處申請核發。

 

★學分證明申請項目如下:

    1、研習條

    2、研習證書

    3、公務人員終身學習網站登錄